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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考前(案例分析)重点资料

  

作者:华夏大地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3/7/4 16:30:19 来源:不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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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考前(案例分析)重点资料

  三、案例分析

  1.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态破坏侵权

  (1)归责原则:生态破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只有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2)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

  4.环境污染侵权

  (1)规则原则:无过错责任

  (2)构成要件: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不可抗力发生后行为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受害人过错。

  (4)举证责任: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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