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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考前(选择题)重点资料
一、选择题
1.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属于报国务院环保部审批的项目: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
(3)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违反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违反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1)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5.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一、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确定的;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临时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
6.自然保护区的分区
(1)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3)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7.政府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的内容:
(1)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2)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也称审批权)。
(3)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
(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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