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定,规范我省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以及在我省建立考籍档案(至少取得一门理论课程合格成绩,以下简称“考籍”)的考生跨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所需办理的省际转考手续。
第三条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统筹开展我省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依托国家统一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完成转考电子档案全国集中交换工作(以下简称“档案交换工作”),并依据转考平台反馈的办理结果对我省考籍信息进行处理。
第四条为切实提升省际转考服务规范化、便民化水平,我省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实名认证机制,强化业务数据留存与规范管理,实现省际转考手续在线办理,同时保留现场办理和咨询渠道。
在线办理的具体时间、方式、流程、咨询电话和现场服务地点等事项,以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当次省际转考工作公告为准。
第五条我省自学考试省际转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出流程和时间
转出手续分为转出登记、转出信息查询两个环节。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出登记、转出信息查询,并按转入省份规定办理后续转入手续。
转出登记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中下旬、8月中下旬;转出信息查询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上旬、9月上旬。
二、转出要求
(一)我省在籍考生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须先在外省建立考籍后,再向我省申请办理转出手续,并严格按照转入省份规定完成转入手续。
(二)转出手续须由考生本人办理,办理期间须保持所留联系方式畅通。因考生个人未按规定办理、信息不畅等自身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三)不得转出情况及课程成绩
1.已在我省办理转入手续,但未满一年的;
2.我省考籍基本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3.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在延迟毕业期间的;
4.在我省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须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
5.转考平台限制转出的其他情况(如同一准考证号转往多个省份、多个准考证号同时办理转出等)。
6.已用于办理毕业的课程成绩;
7.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
8.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
9.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成绩。
三、转出电子档案审核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通过转考平台统一审核转考电子档案,开展档案交换工作。
(一)审核通过的,将考生转考电子档案递送至转入省份,并向考生开放转出信息查询权限。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转出信息查询,并按转入省份规定办理后续转入手续。
(二)审核未通过的,通知考生进行调整或不予转出。
四、考籍状态变更
档案交换工作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转入省份在转考平台反馈的办理结果,相应变更转出考生在我省的考籍状态。考生可在规定时间查询合格成绩确认考籍状态。
(一)档案被转入省份退回的(办理结果为“退回类”),保留考生我省原有考籍,考生可继续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
(二)档案被转入省份接收的(办理结果为“接收类”),注销考生我省考籍。考籍注销后,考生若再次参加我省自学考试,须按新生身份重新注册报考。
五、转出与报考并行处置规定
考生提交转出申请后、转入省份未确认接收前,其考籍暂时保留在我省,处于在籍状态。
对于办理转出时或办理转出前已报考我省同一考次理论课程或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生,请审慎规划转出与报考事宜:若选择参加当次考试,需放弃本次转出申请,待取得课程合格成绩后再择期办理转出;若选择继续办理转出,需放弃参加当次考试,否则转考档案一经转入省份接收,我省将依规注销该考生考籍,其当次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将因无法记入已注销考籍而自动失效。
第六条我省自学考试省际转入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入流程与时间
转入手续主要为转入信息查询,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询。
转入手续主要为转入信息查询环节,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入信息核查,经确认无误后,即视为转入手续办理完成。
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中下旬、9月中下旬。
二、转入要求
(一)外省在籍考生转入我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先在我省建立考籍,由外省办理转出手续后,再按我省规定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电子档案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考籍管理相关要求。
(二)转入手续须由考生本人办理,办理期间须保持所留联系方式畅通。因考生个人未按规定办理、信息不畅等自身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三)转入考生须严格按照我省现行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的课程成绩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要求使用。
(四)转入考生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五)不得转入情况及课程成绩
1.未在我省建立考籍的;
2.我省考籍基本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3.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
4.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成绩。
三、转入电子档案审核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通过转考平台统一审核外省递送的转考电子档案,开展档案交换工作。
(一)审核通过的,接收考生转考电子档案,并向考生开放转入信息查询权限。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转入信息查询。
(二)审核未通过的,通知考生进行调整或予以退回。予以退回的转考电子档案退回转出省份,考生应及时联系转出省份确认考籍状态。
四、转入电子档案合并
档案交换工作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接收的转考电子档案并入我省考籍,转入成绩类别统一标记为“转入”,考试时间以转考电子档案记载为准。若转入课程与我省考籍中课程重复,将优先保留高分成绩课程相关信息;分数相同的,保留我省课程相关信息。考生可在规定时间查询合格成绩确认转入课程成绩信息。
第七条在省际转考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规范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当次省际转考工作公告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规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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