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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自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3/7/26 13:51:05 来源:不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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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重点体现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系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建考籍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类别,参照《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专门技术工作或业务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65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70分以上。

  (四)外语应达到以下相应要求之一须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期间或毕业后两年之内参加相关外语水平考试。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CET6)考试成绩350分以上,大学法语、俄语、德语、日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

  2.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认可的国际外语水平考试,托福(TOEFL)成绩60分以上、雅思(IELTS)成绩4.5分以上、德福(TestDaF)成绩达到TDN3或TDN4或TDN5级水平、法语DELF-DALF成绩达到DELFA2或DELFB1或DELFB2级别、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成绩达到N2或N1水平;

  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B级成绩65分以上或A级成绩60分以上;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成绩60分以上;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英语(二)(00015)成绩60分以上;

  6.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外语(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统考成绩60分以上;

  7.高校联盟“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60分以上;

  8.重庆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60分以上。

  第六条 在籍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

  (二)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核者;

  (三)外语水平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四)被认定为学术不诚信者;

  (五)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两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符合授位条件者原则上每年5月中旬前和11月中旬前可向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材料

  1.重庆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身份证、本科毕业证、外语水平测试合格证明、本科段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A4纸复印);

  3.近期2寸蓝底照片1张及同底照片的电子文档。

  第八条 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即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条 学校每年6月集中组织学位授予仪式。对当年未能参加授位仪式的学生,原则上在修业年限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授位仪式。

  第四章 学位撤销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者;

  (二)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需要撤销学位的。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将收回学位证书,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五章 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书面申请复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形成复议答复意见书报校学位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形成最终复议意见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授位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学位审核结论准确,学位数据报送及时规范。学校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使用学生授位信息,不得非法展示、公布或故意泄露学生学位信息。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学生授位资格审核错误,且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二)将学生学位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三)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五条 学校严肃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科院〔2020〕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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