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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3/6/21 13:29:58 来源:成都师范学院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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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学位[20191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4)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学位〔2022)5号)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成都师范学院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具有成都师范学院学籍、考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髙校学历继续教育(原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包括两类学生: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都师范学院学习的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学生;由省自考委和成都师范学院颁发自考本科毕业证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非英语专业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60分为合格;英语专业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日语,60分为合格。

  非英语专业认可下列四种英语考试成绩:

  1. 参加成都师范学院举办的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2.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3.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取得三级或三级以上笔试合格证者;

  4. 自学考试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统考考试科目“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考试60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认可下列外语考试成绩:

  1. 参加成都师范学院举办的学位外语(日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2.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

  3. 自学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取得自考统考考试科目“第二外语(课程代码00839、00840)"考试,其中任意一门60分及以上。

  (四)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或以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三门“主干课程"成绩替代。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需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小组专家审核通过,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自考本科专业有效考籍之日起,三年之内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并达到基本条件(第四条(一)(二)项)要求可免考学位外语直接申请学士学位。自考本科毕业生注册自考本科考籍后,超过三年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学位外语条件要求方可申请学位。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被撤销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一)经查实,因弄虚作假而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由二级学院、教学点通知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 《四川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或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或其它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PETS3、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英语四六级/英语专业四八级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加盖考点学校教务处公章);

  5.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或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原件;

  6.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7. 2张1寸蓝底照片;

  8. 考生承诺书。

  (二)初审:由二级学院、教学点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和上述所交的有关材料。

  (三)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对各二级学院、教学点等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召开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审核意见,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审议申请报校学位办。

  (四)审定:学校学位办汇总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委员会全面讨论和审议并作出决议。

  (五)颁证: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六)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在授位后10日之内向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授位数据,同时向校学位办提交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书;校学位办审核通过系统数据,提交省学位办审核。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整理、保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核、评定和授予等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的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论文,需经过三名教师组成的评审组对论文的重审,评审组两名教师对其论文重审不合格,学生将不能申请当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与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6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办复审,形成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成师院政字〔2020)49号)同时作废。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成都师范学院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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