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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25年修订)》 的通知

  

作者:华夏大地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6/4/29 11:02:12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字体:

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川教〔202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此范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毕业生,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授予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低于70分。

  (三)学业水平达标。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成绩达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且专业核心课程考试总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总成绩平均分(不包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低于65分。

  2.外语水平达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自2025级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自第25.3次起,毕业生修完本专业规定的外语课程或替代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此前入学(注册)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外语水平达标条件按《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24年修订)》(西华师大校〔2024〕25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且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以证书签署时间为准)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诚信问题;

  (二)申请学士学位前受到国家刑法处罚的;

  (三)在学期间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年限的;

  (五)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或提出申请后中途放弃的;

  (六)因国家、四川省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毕业生申请。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表1);

  2.本科毕业证书;

  3.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明;

  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5.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手册、学校统一提供或指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检测系统的检测报告。

  (二)毕业论文评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对申请人提交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行评审。若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评审,则不受理该次申请,流程自动终止;若毕业论文(设计)通过评审,则受理该次申请,启动学位申请程序。

  (三)申请材料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毕业生提供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供专家复审:

  1.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名单(表2);

  2.毕业生个人的申请材料(一人一袋,按名单顺序编号);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还需提供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四)校学位办专家复审。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申请材料及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行复审,形成同意授位的推荐名单(表3)报校学位办公室。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办公室将同意授位的推荐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授予学士学位。

  (六)学校颁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校学位办备案。校学位办公室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相关材料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九条凡对学士学位授予或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条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复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者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可出具相应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条已获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办公室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士学位。

  (一)经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或西华师范大学组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被认定毕业论文(设计)存在较大政治问题的,或被认定存在明显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被认定“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整改后经专家评审仍不合格的;

  (二)经调查发现其在课程成绩、学术研究等方面存在造假、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且情形比较严重的。

  第十三条若当事人对注销其学士学位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等上位文件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位文件冲突的,按上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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