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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23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作者:华夏大地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3/7/5 16:47:45 来源:不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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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自考已进入备考阶段,为帮助小伙伴更好的备考2023年10月自学考试,华夏大地教育网老师整理了【案例分析】2023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2023下半年自考有所帮助!   

【案例分析】2023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追索赡养费,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⑤离婚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的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二审调解的范围: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不得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6个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5.再审程序的选择:再审应另组成合议庭,原审一审还一审,原审二审还二审,提审一律按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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