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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自考已进入备考阶段,为帮助小伙伴更好的备考2023年10月自学考试,华夏大地教育网老师整理了【选择题】2023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2023下半年自考有所帮助!
【选择题】2023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1.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
(3)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院长或庭长参与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2.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陪审制度仅限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3.回避的决定权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法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情形: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
(3)法律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5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开
6.适用一审终审的主要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5)大多数的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8.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仍然应当制作调解书。
9.诉讼中止: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2)适用范围: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0.诉讼终结:
(1)概念: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2)适用范围: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1.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定期间为30日。
上诉期间:居住在我国的当事人,上诉期均是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上诉期均为30天。审结期限不受限制。
12.执行中止: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3.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同时没有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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