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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2023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作者:华夏大地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3/7/5 16:47:45 来源:不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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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2023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1.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

  (3)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院长或庭长参与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2.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陪审制度仅限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3.回避的决定权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法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情形: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

  (3)法律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5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开

  6.适用一审终审的主要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5)大多数的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8.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仍然应当制作调解书。

  9.诉讼中止: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2)适用范围: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0.诉讼终结:

  (1)概念: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2)适用范围: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1.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定期间为30日。

  上诉期间:居住在我国的当事人,上诉期均是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上诉期均为30天。审结期限不受限制。

  12.执行中止: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3.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同时没有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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