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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自考《00227公司法》考试重点复习资料-案例分析题

  

作者:华夏大地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3/7/5 16:47:45 来源:不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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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自考《00227公司法》考试重点复习资料-案例分析题

  1.发起人的责任:

  (1)股款连带认缴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①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权:

  (1)对内转:自由转让,转让部分或转让全部股权。无须通知其他股东,也无须其他股东同意。

  (2)对外转:书面或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30日内未于答复,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理由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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