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大地教育网提醒:江苏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要求和流程管理要梳理清楚。
第三章 考核报名
第七条报名条件
(一)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由主考学校根据专业要求,公布报名条件。
(二)含实践课程的实践部分。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生,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考核;助学专业等改革项目考生,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部分学习结束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考核。
第八条考核安排
实践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其中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考核,报名时间原则上与自学考试4月、10月理论课程报名同步,考生自行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报名。助学专业等改革项目考核安排及报名时间由各主考学校根据教学进度安排自行确定,其中助学专业(含二学历专业)由各主考学校组织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专接本专业由各专科学校负责组织集体报名。报名结束后,主考学校组织审核报考资格。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实践考核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课程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实践考核必须编制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在规定时间内,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实践考核的主要形式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其它专项技能考核等。
第十二条实验的考核
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一)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二)考生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三)考核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考生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实习的考核
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一)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时间;5.实习报告;6.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二)考生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三)接受实习的单位要选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指导实习和考核的任务,对考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考学校根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等,组织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主要考核考生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要求;5.计算要求;6.具体实施意见;7.完成的时间;8.参考资料;9.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0.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二)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要素两大部分,一般包括: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三)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老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专项技能的考核
专项技能考核主要是指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是对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审美能力、艺术创造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一)专项技能的考核应根据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制定技能考核大纲,应从实际出发,确定考核形式与成绩构成。考核形式必须有利于反映考生实际应用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考核形式和成绩构成方案应于考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专项技能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考核目的;2.考核形式;3.考核项目;4.考核的基本要求;5.必读和参考书目;6.考核目标、内容、方法、题型范例等。
(三)主考学校根据各类专项技能考核的具体要求,组织评定成绩。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计分。采用等级制计分时,可先采用百分制再折算成5个等级: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部分特殊课程可折算成两个等级:不合格(0-59分)、合格(60-100分),作为最终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重新报名,参加下次考核。
第六章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考试成绩管理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及主考学校根据管理职能共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处理、上报、公布、复核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原始资料保存等。
第十九条实践考核工作结束后,所有考核资料由主考学校归档管理,其中纸质资料保存期至少为考核成绩公布后6个月,电子资料保存期至少为考生毕业后6个月。
第二十条考生对实践考核成绩有异议,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主考学校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主考学校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为评定成绩是否与公布成绩一致,复核成绩为考核最终成绩。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
第七章考核费用
第二十二条实践考核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践考核费用由主考学校收取。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由考生直接缴纳至主考学校指定账户;专接本考生、助学专业(含二学历专业)考生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核费用。
第二十四条实践考核费应本着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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